一、公眾人物的名譽權法律解釋是什么?
名譽權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維護名譽權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二、具體法律規定
①《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9條: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名譽權是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夠進行相關的侵犯。侵犯他人名譽權是嚴重違反他人的相關基本形象權利以及人格權的一種。針對于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接受起訴,然后要求當事人進行停止進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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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名稱權名譽權的賠償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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