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名譽權解決方式包括哪些?
1、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
2、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
3、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4、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由此我們可知,侵犯名譽權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其隱私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生。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他人對于自己的名譽權進行侵犯的話,那么絕對不能夠允許,因為畢竟他會使我們的社會地位下降,而且對于我們自己來說可能會帶來很多的財產方面的損失,因此在這種狀況之下,應當積極的找到侵權人員,要他們立即停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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