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不讓接走可以嗎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周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對于探視權,未撫養一方可以在一周或者一個月內探望子女多少次,次數由父母來進行商議,商議結果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或者是離婚判決上明示,而0~3歲的幼兒只允許未撫養方進行探望,不允許接走,而3~10歲的幼兒允許帶走和探望,具體情形有父母雙方協定。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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