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產(chǎn)品或品牌是時下各大廠商慣用的營銷手段之一,明星代言存在諸多好處,一方面企業(yè)可以通過明星效應(yīng)將產(chǎn)品的品牌推向受眾,讓更多的人認識到產(chǎn)品;另一方面,明星也可以通過廣告高頻率的曝光增加自己的人氣并獲得不菲的代言報酬。
調(diào)查顯示明星代言對于一般消費品的銷量影響較大,筆者認為,明星代言是一種精神上的強制消費,雖然作為成年人對待事物應(yīng)該有一個完整的判斷標準,但人都是有精神需求的,在某一時段喜愛某一部電視劇而強撐著疲勞的身體堅持到凌晨將電視劇看完這在生活中是比較多見的情況,那么當印有電視劇主角頭像的商品擺在商場里就難免令人產(chǎn)生莫名的好感,更有粉絲盲目購買自己偶像代言的所有產(chǎn)品——這絕對是一種欲罷不能的消費行為。
那么消費者在這樣的消費中得到了什么?是精神享受嗎?實際上并不是,例如,喜歡郭敬明而購買他的書是一種精神享受,但因為喜歡郭敬明而購買印有他頭像的香腸那就只是心理被暗示了的不理性消費。利用明星對粉絲的強大心理影響而降低其在消費時對產(chǎn)品質(zhì)量、價格以及是否真實需要等方面的判斷力是商家的一種銷售手段,廣告法修訂草案很大程度上地幫助公眾解決了精神上“被消費”的難題,廣告法草案要求明星代言產(chǎn)品須先試用,使明星在通過廣告賺錢賺人氣之余更多了一份責任。在法律的約束下商家腳踏實地的研究,心安理得的出售;明星首當其沖地嘗試,問心無愧的代言,這才是良性的銷售與購買模式。
廣告法修訂草案中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廣告的建議也引起公眾高度關(guān)注,這一建議主要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fā)。廣告代言不利于兒童成長,過早地頻繁在公眾面前曝光會使童星脫離正常成長的軌跡,在爸爸媽媽名氣的影響下小小年紀就能靠代言得到高額的收入也會影響孩子的金錢觀念。小孩沒有商業(yè)意識和法律意識,過早介入商業(yè)并不合理。再者,10周歲以下孩子不知道所拍的廣告有什么法律后果,只能跟著廣告詞念,就算廣告違法也沒法承擔責任,加大了家長承擔責任的風險。
廣告法修訂草案已獲得大量公眾稱贊,但是法規(guī)重在落實,如何落實,如何監(jiān)督這點很重要。希望在草案正式發(fā)布后的執(zhí)法過程中能夠杜絕形式主義,讓廣告法切實做到保護消費者的權(quán)益。(律霸網(wǎng)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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