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策略:
夫妻財產約定制必須有夫妻約定協議的存在。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復合性。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介于二者之間的身份財產協議。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但只要最終結為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制。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采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應審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4、約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夫妻人身關系,當事人具有婚姻關系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后。
2、優先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于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并不當然的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為大家總結的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律霸網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大家對文章還有疑問,或者還有其他的婚姻問題,歡迎大家到律霸網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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