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案情介紹】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將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訴稱原被告因離婚,經雙方協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財產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補償及一次性生活幫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訴至法院。
被告高某辯稱,原告起訴的關鍵證據系婚前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此議項內容并沒有記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中,也并非雙方最終的離婚意見。雙方在協議離婚前確實曾達成書面意見,但在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對此事項進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見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清楚楚的載明,并沒有關于15萬元的賠償問題,也就是說關于15萬元的賠償問題,雙方在最后關頭已經放棄,得到法律確認的內容不包括15萬元的賠償問題,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為前妻王某寫下欠條一張,寫明因高某提出離婚,經協商高某給予原告15萬元,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機關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雙方按協議內容解除了婚姻關系雙,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該15萬元未果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雙方協商離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作為補償,并為原告寫下欠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之間已確立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欠條上注明的“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高某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案件評析】
夫妻之間的協議、借據等法律文書經雙方簽字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在不能證明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時,一方憑協議或借據要求對方履行的,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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