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不動產行政案的訴訟時效
【案情】
1995年1月20日,原告李某購買了某鎮人民政府出售的農民街商品地一宗,在農民街建了二層二間樓房。某鎮人民政府分別于1997年4月20日和2001年2月14日向李某核發了《土地使用證》和《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2001年2月12日,原告李某與其子小李就房屋轉讓問題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內容:李某將某某路東首坐南面北的一幢兩層樓房計120平方米轉讓給張某,張某承擔李某建房時所欠債務10000元(但李某在訴訟中稱其本意是將房屋給兒子居住)。后小李持協議書向某建筑管理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01年3月10日被告某區人民政府向小李核發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10月,李某向被告下屬單位某鎮建筑管理站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得知小李已經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原告李某便以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頒發給第三人小李的房屋產權證。
【評析】
對于該案的處理,在結果上認為本案的處理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在具體理
由上,因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理解不一,導致對原告的訴訟時效及起訴期限應為多少年,出現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本案中被告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雖也涉及不動產,但不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應屬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5年的起訴期限。被告于2001年3月10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于2006年1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已超過上述規定的5年起訴期限。另一種意見認為,《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所有權證屬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依法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該房屋物權的證明。本案為房屋所有權權屬爭議案件,故系涉及不動產的案件,其起訴期限應適用《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20年起訴期限。但本條規定的20年起訴期限是最長的法律保護期限,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在20年內可以毫無限制地隨時提起訴訟。因此在適用本條的同時還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原告李某應當在知道被告已向張某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即2006年10月得知后,應在2007年1月以前向法院起訴。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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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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