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引渡
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各主權國家有權驅逐外國人,但沒有必須對罪犯引渡的法律義務。現代國際最通行的辦法是當事國雙方訂立雙邊或多邊條約,為履行條約的義務而給予引渡,也有一些國家按照國內法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案情,以互惠為條件,或出于禮讓和友好的考慮,把罪犯引渡給他國。
香港與美國存在引渡協議,該協議是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前在北京的參與下談判達成的。根據媒體報道,香港曾經將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遣送回美國,包括涉嫌金融欺詐、內幕交易、恐怖主義、虐待兒童的嫌疑人。
但是美國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中包含一個重要的限定條件。在談判中,中國政府在協議中加入了一個條款,即如果引渡請求影響了中國政府國防、外交或核心的公共利益或政策,中國中央政府有權否決引渡請求。
如果斯諾登被引渡,等待他的要么是特赦,要么是美國法院的審判,不過如果被引渡,后者的可能性就大得多了。
二政治避難
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準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后請求準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斯諾登現在已經非正式地向冰島提出庇護申請。斯諾登表示之所以來到香港泄密和接受采訪是因為香港有保護言論自由和異議者人權的承諾,是地球上為數不多的可以抵抗美國政府勢力的地方,而且自己“有從擁有共同價值觀的國家尋求庇護的傾向”,并說冰島是理想的選擇。冰島的一家言論自由倡導組織——國際現代媒體協會(IMMI),已經發表了一份聲明,為斯諾登提供法律建議和獲得庇護的援助。當然也不排除別的國家會給斯諾登以庇護,最終的結構就要看國際形勢和各方博弈的結果了。如果斯諾登得到庇護且安全到達了冰島的領土,那么斯諾登就應該能安享下半生的生活了。
斯諾登是一個揭露者,是非成敗暫且不論,他單憑一己之力挑戰自己本國政府的勇氣,他對政府行為透明化的進程的推進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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