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去年3月在威爾士水原墅店辦了一張兩年的健身卡,隨后銷售顧問莫先生還附送了75張健身贈卡,每張可以使用3次,并且承諾沒有使用期限。然而,當銷售顧問莫先生離職后,方先生被告知余剩的50多張贈卡不能使用,理由是卡上沒有蓋公司公章。對此,威爾士水原墅店店長表示,贈卡并不是公司行為,而是銷售顧問與顧客私下達成的承諾。
律師說法:
**士健身的做法屬于不合法行為,不能因為先前在此工作的銷售的突然離職,而否定了其在職期間內的職務行為。
除非威爾士能夠證明消費者手中的健身贈卡是其偽造的,否則,威爾士方面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讓消費者繼續使用贈卡,不能因為公司員工的離職,而隨意變更之前與消費者達成的協議,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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