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可以將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如果肇事機動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在起訴時可以一并列明。
我們認為,本案應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與交強險合并審理,并應判決保險人就我方已經預付的,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款項,直接支付給我方。
其一、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由第三被告承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又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定,顯而易見,本案受害人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其二、第三者責任保險是為第三者的利益而設定的保險,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之間是一個三方的法律關系,而不能將其割裂為兩個互不相干的合同關系和侵權關系,更不能用"合同相對性"來否定第三者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
其三、從提高訴訟效率、避免浪費訴訟資源和增加當事人訴累的角度出發,法院將商業保險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這兩個彼此有牽連的訴合并到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完全成立。
其四、我們可以提供大量的、將交強險和約定管轄權為法院的商業險合并審理的判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可以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在我方作為賠償義務人已經預付大部分賠償款項,且已經遠遠超過交強險責任范圍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決保險人賠付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并就賠償義務人已經預付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款項,直接支付給賠償義務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完全符合訴訟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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