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歸屬權會怎么判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哺乳期內的離婚糾紛怎么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正是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你同意協議離婚的話,由于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作為撫養費來說,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這不是賠償問題。
另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盡管男方借口沒有房產、存款可分割,但依然可以據此要求其對你給予適當的扶助義務。
夫妻在哺乳內如果想要離婚的話,此時對于男方起訴離婚,其實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除非男方有特殊的情況,否則法院一般都是不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當然,這并不代表夫妻在哺乳期內就無法解除婚姻關系了,要是雙方協商一致離婚又或者是女方提起離婚訴訟、雖然男方起訴離婚但有特殊情況的,那么最終滿足了離婚條件要求,還是可能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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