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異能否輪流撫養孩子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但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于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系,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采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二、離婚后子女歸屬的原則
(一)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離婚導致家庭破碎,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結以及保護孩子健康成長就成了離婚時孩子撫養問題的關鍵。在處理這一類問題上,婚姻法確立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那就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如果有不良習慣、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這樣的情況的話是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二)哺乳期內孩子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來說,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孩子應隨女方生活。現行法律沒有對哺乳期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孩子都屬于哺乳期。
本條原則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形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就會判給孩子的父親。
(三)哺乳期后的孩子撫養權
從司法實踐中得出哺乳期后的子女指的即是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出結果,就由法院判決,主要會結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加以處理。
法律允許夫妻在離婚之后由雙方共同撫養孩子,也就是我們說的輪流撫養,但此時需要基于輪流撫養對孩子是有利的才行,不然的話一般情況下還是有一方直接來撫養孩子,而另一方則需要支付一定金額作為給孩子的撫養費。而在確定撫養權歸屬的時候,往往需要遵循上述幾個原則才行。
爭取子女撫養權時應該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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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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