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么辦?
如果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的話法院可以根據如下法條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相關法律依據
1、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宣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3、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4、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5、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6、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屋
一種意見認為,產權證量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畢竟,財產期待的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楹笕〉卯a權證這一事實絕不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權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財產形式轉化。
另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目前,以上兩種意見,各地法院都有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此類房屋處理的意見是,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房屋的處理方法是,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7、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另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8、婚前雙方出資,但婚前辦理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實踐中還有這樣的情況,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自感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合同及產權證只寫了另一方的名字,一方沒有寫進去。離婚時,另一方不承認一方有出資,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是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付一方補償款的。因此,在婚前購房時,這些賬一定要算清楚,不要以為感情好一切都會好,到時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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