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5月12日《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無故拖欠工資的概念如下:《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編輯: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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