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成功了,但是企業注銷了怎么辦
勞動裁決成功后,用人單位未執行裁決注銷的,勞動者可以申請變更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股東履行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情形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爭議;
(2)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高校畢業生進入有關部門確定的見習單位見習而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爭議;
(3)依法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與該組織發生的爭議;
(4)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辦理退休手續所涉及的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數額等屬行政部門依法處理范圍發生的爭議;
(7)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發生的爭議;
(8)其他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不屬于勞動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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