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是唯一撫養人怎么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撫養人,也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為進一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取保候審;同時應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如何認定唯一撫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對被扶養人不利的,不宜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如惡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強奸、猥褻類犯罪,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等有傷風化的犯罪,遺棄、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為此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重,對被扶養人的人身威脅較大,如果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其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反而會將被扶養人置于更危險的境地,與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處于第一順位的親屬,自愿扶養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親屬,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撫養、贍養關系的,說明行為人本性善良,愿意付出心血去照顧親人。如果這樣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種類不屬于上述幾類對被扶養人不利的范圍,可以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3、科學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生活技能較弱的人,患有嚴重疾病、臥床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嚴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60周歲以上的能夠獨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綜上所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犯罪嫌疑人是孩子的唯一撫養人,這種情況下,應該體現法律的關懷,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這種強制措施可以保障孩子得到撫養,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判刑后,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門充當撫養人及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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