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權再次爭奪條件有哪些
離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父母雙方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這就是孩子撫養權的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所以,如何變更撫養權?成了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一方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在這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四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法院在受理離婚后撫養權的變更案件時,首先對于再次將撫養權劃分是有著一定的條件的,撫養權的變更初心必須是以孩子的成長變好,法院在整個案件的受理過程中,也會以孩子的成長環境作為中心考慮點,整個案件都會圍繞著孩子的成長來作為重點考慮。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變更撫養權管轄法院是哪個
女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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