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放棄撫養費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而所謂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實際上是為了滿足子女在今后的生活、學習等方面的需要。雖然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在其雙方協議時替子女就撫養問題做出了決定,但不能因為父母的決定而否決孩子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撫養費減少和免除的情況有哪些?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三、撫養費的支付金額怎么計算?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就孩子撫養問題應該盡量協商解決。關于撫養費的支付,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協議書中放棄主張,這個法律是允許的。但是這里要注意,放棄并不表示以后不主張,如果今后孩子生病住院導致撫養費用大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重新要求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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