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申請監護人資格要多久?
申請監護人資格屬于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二、申請監護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1)到(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于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在未成年人近親屬中指定,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申請監護人資格。這種案件應該采取特殊情況,法院受理后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結,宣布是否支持監護人申請訴求。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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