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去世的人的名譽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受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了死者肖像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其近親屬因該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此外,某些侵權行為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二、侵犯名譽侵權的形式有哪些?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1、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就總體上而言,名譽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權利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
2.權利人有權排斥他人對其名譽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不止限于自然人,還可以是法人,如果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造成他人實際損失的,侵權行為人就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但是一般情況下,只有侵犯企業的名譽權或者是名人的名譽權才會造成損失,除此之外,侵權行為人必須停止侵害。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是怎樣的
侵犯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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