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母沒履行撫養義務是否可以要求贍養?
不可以,《婚姻法》第21條未盡撫養義務等同于遺棄、拋棄子女,只要子女能拿出證據父母并未盡到撫養義務并有遺棄行為,可拒絕贍養。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贍養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二、不盡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必須承擔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這里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對于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雖然說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并不是對等的,但是孩子在長大成人的這個過程當中,母親對其不聞不問,這其實已經嚴重的侵犯到了子女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也喪失了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權利。同時,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生母從來都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孩子其實是可以委托父親或者其他代理人,追究母親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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