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人發生的爭議怎么解決?
雙方進行子女撫養權的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上訴法院進行判定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給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女子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低于18周歲的孩子都屬于未成年人的,然而,理論上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就可以自己決定是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了,所以,不盡然因撫養未成年人引發的爭議就都得通過訴訟來解決的,孩子既然已經明確的表示出了自己的意見,父母最好是尊重孩子自身的意見,法庭在判決的時候也要考慮到這一點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怎么打贏孩子的撫養權官司?
變更子女撫養權起訴狀范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款私存會被判刑嗎
2021-01-26交警多長時間公布行政處罰
2020-12-07什么是合同解除權
2021-01-13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2021-03-07離婚后不付撫養費就不能探望子女嗎
2021-02-13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競業限制
2021-03-10解除勞務合同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2020-11-24干活慢會被辭退嗎
2020-11-29如何確定人壽保險的金額
2021-02-05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7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分類
2021-03-05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0-12-27非運營車輛拉貨保險拒賠怎么辦
2021-02-24誰需要投保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2-06委托了代理人,本人還能不能參加訴訟?
2021-02-0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什么認定
2020-12-23土地轉讓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05土地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2021-02-18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的因素有哪些
2020-12-31租的房屋拆遷了,房屋裝修補償應該給誰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