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侵犯名譽權的處罰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則:
1、由人民法院在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費用有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部分。
4、給付延遲履行金。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為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為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新聞媒體作為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為基于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并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為人行為違法。
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筆者認為,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并不得據此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后果。
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后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于是否存在損害后果及后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
因果聯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筆者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是不容侵犯的。如果有人侵犯了名譽權,法律將會勒令其停止侵犯,恢復被侵害者名譽。公民在保護自己的名譽權不受侵犯時,也不要做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避免因侵犯名譽權導致矛盾和糾紛,或者造成經濟損失。
侵犯名譽權案件訴訟費是多少?
侵犯名譽權犯罪在哪起訴
侵犯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賠償的方式有哪些,刑事賠償的義務機關是什么
2021-02-21已提離職,領導還是施壓工作違法嗎
2021-03-23幾個人以上打架算是涉黑
2021-02-17法院立案需要戶籍證明嗎
2021-01-14門面房出租合同范本
2020-11-14賠償協議未按時間打款怎么辦
2021-02-25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規定
2021-02-23外保內貸業務是什么
2021-02-23上了全險 為什么保險公司不賠?
2021-01-20財產保險合同中有哪些免責條款
2020-11-27保險單能否辦理抵押貸款
2020-11-20保險公司以保險標的坐落地與案發地不一致拒絕理賠,怎么維權
2020-12-08怎么做公眾責任險的風險評估
2020-11-27保險原則包含哪些
2021-03-03土地承包經營權戶主有什么權利
2020-12-30土地轉讓合同違約的后果是什么
2021-03-14土地轉讓新政策是什么
2020-12-26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用什么解決方式最好
2021-01-19安慶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情況是怎樣的
2021-02-12租用集體土地的企業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