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報聲明就能斷絕親子關系嗎
不能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系
所謂的斷絕親子關系只是您主觀認為,從法律上來講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不可能通過法律行為來斷絕的。
1、親子關系屬于事實關系無法斷絕。
2、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義務。
所謂的登報聲明解除親子關系在我國民間常常是一時氣憤之下的行為,親子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無法通過此種方式解除的。
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二、父母子女之間有什么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1)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一些事情產生矛盾其實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時候矛盾比較大,雙方也吵的不可開交的時候,可能一方會希望可以斷絕彼此之間的關系。這個時候,往往會選擇去登報來說明與對方斷絕親子關系。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有登報說明也是不能斷絕彼此之間的親子關系。
不能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系。所謂的斷絕親子關系只是您主觀認為,從法律上來講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不可能通過法律行為來斷絕的。所謂的登報聲明解除親子關系在我國民間常常是一時氣憤之下的行為,親子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無法通過此種方式解除的。
一、登報聲明就能斷絕親子關系嗎
不能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系
所謂的斷絕親子關系只是您主觀認為,從法律上來講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不可能通過法律行為來斷絕的。
1、親子關系屬于事實關系無法斷絕。
2、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義務。
所謂的登報聲明解除親子關系在我國民間常常是一時氣憤之下的行為,親子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無法通過此種方式解除的。
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二、父母子女之間有什么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1)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一些事情產生矛盾其實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時候矛盾比較大,雙方也吵的不可開交的時候,可能一方會希望可以斷絕彼此之間的關系。這個時候,往往會選擇去登報來說明與對方斷絕親子關系。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有登報說明也是不能斷絕彼此之間的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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