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撫養費可以一次性付清嗎?
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況發生變化,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則其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撫養費的標準是什么?
婚姻法使用的是“撫養費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使用的是“撫育費”,按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被判給了一方,那么另一方就應該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一般法庭會要求每月給孩子打撫養費,但是有的人會要求一次性把撫養費給完,這種情況是允許的,如果覺得給的撫養費不夠孩子的開銷,是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再要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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