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監護人有幾種類型?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因為未成年人不能夠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進行負責,所以需要有監護人進行監管和保護,在社會中也是時常出現一些因為監護人監管不到位而發生的傷害事件,國家也是十分的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果原先的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也是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要約及其法律約束力是怎樣的
2021-01-14離婚答辯狀主要針對哪些答辯
2020-12-01精神損失費賠償范圍的法律依據
2020-11-10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哪一個部門負責發出的
2020-11-22單位讓員工帶病加班是否違反合同法
2021-02-27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12追索勞動報酬是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1-02-03做了一年多的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2020-11-19勞動仲裁員工代表要什么條件
2021-03-09意外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0-12-29保險合同的中止是什么
2021-02-02保險合同是怎樣解除的
2020-11-25保險加保保全什么意思
2021-01-17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0-11-13人身保險受益權的喪失
2020-11-24保險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05土地承包后可以轉包嗎
2020-12-21拆遷補償款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3-13非法轉讓土地獲取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
2021-03-16正常房屋被納入舊房改造,補償低,怎么維權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