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父母雙方離婚后,孩子將會判給其中的一方來撫養,另一方會被要求承擔撫養費,同時享有探視權。在我國,離婚后小孩探視權規定有哪些?法律規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的權利,另一方要協助配合,探視的時間可以固定在某一月的某一天,或者是某一周的某一天,但是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離婚后小孩探視權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離婚后小孩探視權規定了形式探視權的方式,形式探視權的次數,探視權的形式還是比較的民主的,雙方可以相互的協商來決定在什么時候、多少次、怎樣來探視,對離異家庭不論是離異父母雙方還是對孩子而言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他們的權益,法理與人情是不沖突的,是可以并存的。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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