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害名譽權,可以拘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和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決定侵權人,侵犯名譽權:停止侵權,恢復聲譽,道歉并賠償損失。并提倡精神損害舒緩。
如果侵權人拒絕執行,則:
1、人民法院應當在有關報刊上公告,支付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應當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3、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財產部分。
4、給付延遲履行金。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答復第七條規定:“侵犯名譽權是否構成義務,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違反法律的事實予以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行為人主觀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在確定行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時,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確定:
1、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行為人侵犯他人聲譽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疏忽。以媒體新聞報道為例,侵犯他人的聲譽。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的,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識別它,但如果它只表明所報告的事實沒有被調查或者審查不嚴格,那么主觀心態應該是授權:作者認為新聞媒體,作為中國社會監督的主體,應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報道權,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因為輿論監督在中國國情的基礎上,一直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因此,我們應該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2、行為人行為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構成要件中的“法律”作出明確的解釋,但筆者認為,按照慣例,這里的“法律”應作限制性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雖然行為人可能受到約束,但受害人不得要求行為人違反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補救辦法是向有關行政當局上訴,要求他們處理犯罪者。
3、存在損害后果。
由于名譽權的特殊性,名譽權的損害后果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前者更隱蔽,證明更困難。如公民因損害所造成的社會行為和他人對其道德評價的減少;法人因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善意的下降,合同在談判中被終止等。我國沒有規定名譽權損害后果的具體表現形式,所涉及的名譽權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于是否存在損害后果和后果的嚴重性,沒有法律和統一的衡量標準。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通常表現為直接和間接。作者認為,侵犯聲譽權必須是非法行為造成損害的直接結果。如果確定的非法行為與間接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濫用權利。這與聲譽保護體系的初衷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對于損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是作出對應的民事賠償,但是如果其中存在比較嚴重的情節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是有可能被拘留的。而我國對于名譽權的保護也是需要進行完善和解決的。
侵害名譽權賠償多少錢,侵犯名譽權怎么賠償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哪些?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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