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商起訴住戶名譽權糾紛有哪些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12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2)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3)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繳。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當事人的名譽權受到侵犯如果想讓對方進行賠償,只要帶著相關的證據,到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就可以,但是如果當事人并不想要求賠償,那么直接可以找到侵犯人,讓其停止侵犯即可,只要協商一致,那么人民法院也是不進行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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