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管理員工誹謗認定方式是什么?
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2、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侵犯企業名譽權賠償的注意事項
1、厘清企業名譽權與商譽
企業名譽是指公眾對企業人格的綜合評價,其范圍較為廣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廠”的評價,而企業商譽是公眾對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累積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相關評價,企業商譽直接關聯企業的市場形象、經濟利益和市場份額的多寡。
2、窮盡舉證方式
對此,可以遵循先損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舉證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業詆毀使乙公司產品銷量下降并致大面積退貨。首先,乙公司在訴訟中如能證明銷量同比下降及退貨數量,則可直接計算出經濟損失。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證明損失大小,則可舉證證明甲公司的銷量同比增長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即甲公司所獲利益)作為賠償依據。在舉證過程中,可以綜合利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證據披露、舉證妨害、優勢證據、專家證人、司法鑒定等手段協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最后,如上述路徑均不能達成,可請求法院酌情判定賠償數額。
3、考慮名譽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競合
在商業詆毀案件中,競爭主體散布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虛假事實,既可構成名譽侵權,也可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潛在的競爭關系。但是,起訴路徑的選擇并非無足輕重。考慮到法院體系中傳統民事法官與商事(知產)法官在審理案件類型、指導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條件下選擇以不正當競爭作為訴由更能維護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
對于名譽權的侵害一般是對方因為一些個人因素或者是經濟因素對于個人或者企業進行一定的詆毀、辱罵等相關行為,如果發生這類行為的話,只有有明確的相關證據,導致個人或者是企業有不利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話,那么就可以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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