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需要將孩子跟隨哪一方進行生活確定清楚,也就是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但是對于另外一方來說,他有權利探視孩子,那么,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么樣的?法律規定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進行解除,所以這個探視的權利是一種法定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剝奪。
一、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么樣的?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誰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即由誰優先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38條進行了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明確規定,這種權利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具體的探望的時間,地點等等,對于另外一方來說,有協助這個的義務,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問題。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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