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構成侮辱罪如何量刑處罰
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如何認定侮辱罪
(一)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
對于這個問題,要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于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區別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以為單位。
3、行為人主觀過錯的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三)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區別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
(四)實施侮辱行為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里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采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五)侮辱罪的起訴方式
刑法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脅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一般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往往在達到了嚴重程度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按照侮辱罪來定罪處罰。而侮辱案本身屬于自訴案件,一般是需要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就是告訴之后才會處理。但如果侮辱案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或者國家利益的話,則還是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也就是說著屬于自訴的例外情況。
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什么區別?
侮辱罪和誹謗罪相同點是什么
強制侮辱罪和侮辱罪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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