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監護人去世后監護人能處理其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被監護人有沒有權繼承護人的遺產,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那要看被護人是不是監護人的子女了,(養子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范疇。)如果是的話,那就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二、我國監護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1、對被監護人的范圍規定不完全。監護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同時保護與被監護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的權益,規定完全的被監護人范圍,就顯得尤為重要。
2、監護種類不完善。《民法通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的監護種類包括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形式上似乎完整,但具體內容過于簡單,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
3、欠缺監護人報酬和清算制度等財產監護規則。我國現行監護制度除了《民法通則》18條規定了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的賠償責任,以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之外,沒有規定監護的其他財產性內容。
4、欠缺對身心障礙人的照管制度。各國法的監護制度通常與輔佐、保佐、照管等制度相伴存在,從而對尚未達到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身心障礙人進行法律保護。我國沒有類似制度,對身心障礙人的權益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必要的保護。
綜上所述,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照顧是義務,被監護人有合法財產的,其只能代為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即使被監護人去世,留下的財產也不能由監護人處置。寫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內容辦理,沒有遺囑的,如果監護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可以合法的繼承相應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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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小柱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邢臺市律師協會會員。執業以來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成功辦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業務方向是河北省申訴案件,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糾紛,民商事合同糾紛!成功案例:李某某公安檢察院認定入室搶劫,結果認定普通搶劫案!劉某某,公安認定尋釁滋事,法院作無罪處理案!邢臺張某某二死一重傷交通肇事交警認定全責,復核次要責任案!石家莊市某公司貸款大額貸款訴訟時效案,在高院勝訴!歲不寒無以知松柏,事不難無以知君子!本律師愿意以誠信的人格贏得您的信賴,以專業的知識獲得您的滿意,真誠希望與各界朋友交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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