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的是,在生活當中大多數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這件事情引起糾紛的,并不是表面上看起來的那么簡單,在爭議的背后是可能隱藏著相關人員對被監護人身上所存在著的財產利益的糾紛。但實際上,法定監護人的確定這有著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確定有著一定的順序肯定是父母,其次才是祖父母或者是祖父母。
一、法定監護人的確定是怎么規定的?
(一)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見,法定監護人的確定是有著一定年齡的順序的,也就是其他的近親屬,在被監護人的親生兄弟姐妹有能力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時候是沒有資格直接越過的,而父母身為被監護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這種監護的義務也不是就能夠隨意的推脫給其他人的,可以隨著客觀因素的變化通過合法的程序去變更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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