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探視權詳細規定有什么?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
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在父母雙方離婚之后,雙方對孩子都享有探視權,父母的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無故拒絕對方探視孩子。同時,在離婚之后,父母雙方對孩子的義務不發生變化,父母雙方都應該對孩子承擔起撫養教育的責任,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撫養孩子。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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