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國旗、國徽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過失不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二、侮辱國旗、國徽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同類客體是國家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侮辱外國的國旗、國徽不構成本罪。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首先,國旗、國徽應符合法定的規格,具體標準應根據《國旗法》、《國旗制法說明》、《國徽法》、《國徽圖案制作說明》來確定。其次,國旗、國徽應由法定企業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屬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或自制的國旗、國徽,就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及其他積極作為的形式。所謂焚燒,是指直接點燃或置于其他燃燒器具場所中使國旗、國徽燃燒而化為灰燼;所謂毀損,是指通過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搗碎、剪碎、砸爛、劈開等方法使國旗、國徽整體變殘、變形、缺損而喪失原來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 所謂涂劃,是指用涂料、顏料等有色物品在國旗、國徽上任意涂抹亂劃,或者用污物弄臟國旗、國徽,以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整潔性;所謂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煙等戲弄的方式使國旗、國徽污垢不堪;所謂踐踏,是指采取腳踏、車輪碾軋、獸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置,將國旗、國徽升掛或懸掛于墳場,辦私人喪事時使用國旗、國徽,讓國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侮辱國旗、國徽的或者以上述行為侮辱了國旗或者國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或同時侮辱國旗和國徽的,也應以一罪論處,而不構成數罪,不實行數罪井罰。本罪一般是行為人親自實施上述行為才構成犯罪,不作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過失、無知而使國旗、國徽受侮辱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2、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場合。所謂公眾場合,既包括《國旗法》第6條至第11條規定的場合,即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國務院各部門、出人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日制學校、各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廣場、公園、重大慶祝會、紀念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外交活動場所、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公安部門的船舶、民用船舶和進人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也包括《國做法》第4條、第5條規定的場合,即:(1) 懸掛國徽的機構: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2)懸掛國徽的場所:有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懸掛國徽的場所。此外,還包括其他有公眾出人的場所,如街道、碼頭、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為必須帶有公然性,而明目張膽地在眾人在場或能使多人知曉的情況下進行侮辱。行為人如果將國旗、國徽受侮辱后呈現的不法狀態呈現在能夠使眾人看到的地方并被眾人知曉或可能被眾人知曉的,也應視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質。否則即使行為人侮辱了國旗、國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為人在某一公眾場合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當時根本不可能被眾人知曉,而行為人又及時消除了國旗、國徽被侮辱的痕跡,則這種行為不構成本罪。
4、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本條,侮辱國旗國徽罪并不要求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根據本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國旗法》第19條、《國徽法》第13條同樣規定,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顯然并非所有侮辱國旗國徽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而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及情節較輕的,才構成本罪。具體判斷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危害程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侮辱手段是否惡劣:(2)侮辱對象的數量及侮辱次數的多少:(3)侮辱的動機如何。如出于仇視黨的方針、路線、政府的法律、法規等動機與純粹是為發泄個人私憤等動機危害性顯然不同;(4)影響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門廣場升掛的國旗與侮辱某居民院升掛的國旗,影響大小顯然不一樣,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實際后果。如點滴涂改與全面涂改國旗國徽顯然不同;(6)行為人案發后的態度。如行為人是主動交代或積極消除影響,還是拒不認罪。如果從以上幾方面因素考慮,認為行為人的情節屬于較輕的或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
國旗、國徽可以說是一個國家的象征,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國法律中規定,要是對國旗或者國徽有故意侮辱行為的,一般會認定構成犯罪。而要是過失實施了侮辱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侮辱國旗、國徽罪。而在主體上面,除了我國公民可能構成外,外國人、無國籍人也是可能構成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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