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不支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
當前從子女的利益出發,在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面,也可采取先給子女撫養費,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辦法,以保障子女利益優先實現。有人建議子女撫養費實行先行給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給付。子女撫養費執行難問題可采用在身份證件上記載的辦法,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扣。
確實在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離婚以后都根本不要求前夫或者前妻還定時的給孩子支付撫養費,像是大型公司的高管、自己是企業家或者收入能力比較豐厚的這部分人群并不在乎當事人所支付的這些撫養費,這樣的約定在一般情況下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日后沒有證據證明情況發生變化的,就不能再隨便要求當事人支付撫養費了。
孩子的撫養費給付標準
離婚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最新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流程有哪些
2021-02-04盲人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10交通違法打單要人證合一
2021-01-30遺產繼承超過多少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2021-02-13簽訂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2021-02-08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
2021-02-03騙取住房補貼是什么罪
2021-03-23勞動合同常識
2021-03-052020疫情期間工資被拖欠怎么維權
2021-02-17人身保險殘疾程度劃分為幾種
2021-01-29沒上牌的新車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1-01-31車禍理賠清單
2020-12-01工程質量保險怎么投保
2021-03-10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規定
2021-02-14為什么購買校方責任保險
2020-11-19保險代理合同怎么寫
2021-01-13風險代理是怎么一回事?
2020-11-28土地轉讓村長簽字蓋章有效嗎
2021-03-15同住人有權得到公租房拆遷補償款嗎
2020-12-14公司拆遷補償申請書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