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法律規范中,不僅規范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規定了很多罪名,誹謗罪就是其中的一種罪名。在司法實踐中,不少主體稱他人散播不是謠言,誹謗自己,但是并非所有的誹謗案都會被立案,那么,網絡誹謗罪立案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一、網絡誹謗罪立案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犯侮辱、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法之所以將侮辱、誹謗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是因為侮辱、誹謗行為大都發生在鄰居、同事之間,在多數場合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誹謗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訴訟,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一是侮辱、誹謗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訴能力的;二是侮辱、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對象,既損害他人名譽,又危害國家利益的。
三、誹謗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但是并非只要滿足了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會被司法機關立法,若受害者不予追究,司法機關則沒有權利處罰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若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犯罪行為實施者最少會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誹謗罪起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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