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過虛構或者捏造事實,散播出去對他人造成名譽甚至其他重大損失。誹謗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滿16周歲可以承擔刑事責任。很多人想知道如果嫌疑人賠償私了怎么辦。那么,實際生活中誹謗罪可以私了嗎?下面就讓小編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二、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于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 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侮辱、誹謗罪沒有對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雙方可以私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誹謗是惡意攻擊行為,公民應該提高法律意識約束自己。實際生活中誹謗罪可以私了嗎?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后會有一個詳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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