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這個社會,公民們的法律意識都是非常強烈的,違法的事情一定不能做,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的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會采取一些極端的手段,比如說誹謗行為。那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誹謗罪怎么收集證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誹謗罪怎么收集證據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誹謗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誹謗罪證據收集和誹謗罪有關的材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收集的途徑和方法:
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并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布謠言的文字材料; 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四、誹謗罪立案標準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誹謗包括以下幾種形式:最簡單的是口頭中傷,這種行為是指口頭向第三者(如客戶)進行有關競爭者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即對競爭者的商譽或個人名譽的傷害。其次是書面誹謗,是指在與客戶的書面文字交流中出現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包括給客戶的信件、銷售文字資料、廣告或公司手冊等。還有就是產品貶損,是指對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進行不切實際或欺騙性的比較和歪曲性的評論。最后一種是不公平競爭,是指銷售人員在進行產品介紹時對產品的性能或質量作出的不符合事實的表述。
我國對于任何的違法行為都會進行懲罰,按照法律規定誹謗罪怎么收集證據,首先需要收集進行誹謗的事實,比如說通過物證或者是電子材料等證據。如果大家對于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誹謗罪怎么收集證據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網絡誹謗犯罪主體有怎樣的刑事責任
網絡誹謗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全文
誹謗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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