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未成年人之前,父母都有撫養照顧的義務,即使雙方離婚,也不能推卸撫養義務。二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得到監護人的監護才行。那么,監護人與撫養人的區別是什么?兩者在產生依據、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同,下面我們就跟隨小編詳細了解下。
一、監護人與撫養人的區別是什么?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系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系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二、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綜上所述,監護人是負責對未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的,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近親屬及社區街道辦人員都可以成為監護人。而撫養人一般是父母,有撫養權并不一定代表監護權。而有監護權的基本都要盡到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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