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與養父爭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生父母將孩子送養給他人,就沒有關系了。養父母對孩子有撫養權。
關于收養的法律規定
一、被收養人條件: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條件:
《收養法》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四、收養特別規定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五、收養的名額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六、年齡差規定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七、夫妻共同自愿原則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看看收養法。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八、禁止送養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對于撫養權的問題,即使自己是生父,但是只要自己的孩子已經被他人撫養,那么就喪失了法律上的撫養權,所以對此類問題的解決,自己一般情況下是敗訴的,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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