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增加撫養費是變更之訴嗎
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屬于變更之訴。
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謂必要性,就是指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夠滿足或者超出了被撫養人的客觀需要,例如孩子原來需要一個月花800元,但是孩子上學了,需要每個月花2000元。所謂可能性,是指撫養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例如,給付孩子撫養費的一方原來收入3000元,而其現在收入1oooo元,那么其就可以負擔新增的撫養費。一般來說,只有具有了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所以,若要起訴變更撫養費,我們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應證據主要是:
(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
(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稅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才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撫養費的標準每個地區和每個家庭都是不一樣的。不要進行對比,只要夠孩子的需要就可以,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有特殊情況的撫養費也是可以進行少支付的。國家規定撫養費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畢竟父母有養孩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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