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判決途徑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撫養費,那么增加撫養費的途徑如下:
1、協商。在增加撫養費的途徑中一般協商是首選方式,這種方法省時快捷,并且成本較低。
2、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增加是需要有合理的要求的,如果么有合理的要求,法院是直接給駁回的。增加撫養費一般都是因為在孩子的教育上,或者生病了在或者是現在經濟水平太高了,別的理由是不主張增加生活費的。不過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撫養費一定要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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