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自古有之,侮辱誹謗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為,更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侮辱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構成侮辱罪與誹謗罪。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于自訴案件,一般都是不告不理的原則,雖然如此,但公安機關仍然對這種案件有管轄權。那么,公安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全文是什么?
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多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查處了一批侮辱、誹謗案件,為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作出了貢獻。但是,少數(shù)地方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過程中,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引起了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和執(zhí)法公信力。為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重要意義的認識。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不能正確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直接原因是對有關法律理解不當、定性不準,深層次的原因是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xiàn)。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xiàn)象發(fā)牢騷、吐怨氣,甚至發(fā)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
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jù),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zhí)法不當而引發(fā)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及基本要件。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依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于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jié)、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對侮辱、誹謗行為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首先要認真審查,判明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對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過公訴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造成更大損害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處理。對于經(jīng)過審查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問明情況,制作筆錄,并將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向當事人說明此類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自訴案件,不屬公安機關管轄,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訴訟。
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的審查過程中,不得對有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性措施。對于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通過治安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對于調解不成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時,要深入細致,辨法析理,努力爭取讓違法犯罪行為人和被侵害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三、切實加強對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執(zhí)法監(jiān)督。
對于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經(jīng)過審查,認為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后立案偵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誹謗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不服從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違反規(guī)定對應當自訴的和不構成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立案偵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相應責任。
四、高度重視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輿論引導。
公安機關辦理侮辱、誹謗案件,在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對可能引起社會炒作的,要提前做好應對準備。輿論引導要注意把握好時機,信息發(fā)布要做到準確、權威,避免引發(fā)不安定因素,影響案件正確處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認真貫徹落實,并立即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明確提醒了各級公安機關需要重視侮辱誹謗的案件投訴的處理,并明確管轄范圍,積極處理民眾關于此類案件的報警處理,并告知民眾需要到法院自行起訴的程序。另外,該通知還強調了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輿論引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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