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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國家也更加關注公民名譽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有時候會被他人誹謗,我國相關法律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這些法律中就包括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那么誹謗行為治安管理法上如何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治安管理法關于誹謗的處理
1、公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誹謗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3、如果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后果,將構成誹謗罪。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誹謗行為的認定
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上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損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本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本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如果有恐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對證人報復、偷窺他人隱私這樣的行為,那么就會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的罰款,如果有這些行為,并且情節嚴重,那么相應的拘留刑罰也會更嚴重,也可以并處罰金,因此在平時的生活中應當約束自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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