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女方用給撫養費嗎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給撫養費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么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盡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當然,相對的是,父母在離婚時,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也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于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孩子是父母雙方共同的孩子,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結束而就此終止,國家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撫養費將用于孩子的成長、生活、學習等費用,如若孩子的撫養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必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如若對方拒絕支付且協商無效,可選擇法律的武器進行起訴。
2020最新子女撫養費起訴書范本
2020年非婚生子女撫養費起訴狀范文
2020年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怎么算,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強制性標準具體包括哪些標準
2020-12-17臨時工合同模板是什么
2021-02-26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1-03-23商標侵權如何處罰,處罰方式有哪些
2021-01-26墊付保證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2020-11-30破產和解的積極意義有哪些
2020-12-05代寫遺囑有什么規定
2021-02-25對強制執行費用不服的如何確定管轄
2021-03-15執行立案說明已經在執行了嗎
2021-01-18無故終止合同責任怎么賠償
2021-01-15青州律師土地糾紛怎么處理
2021-02-24集資房資格轉讓金屬于什么性質
2021-02-20實習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關系是什么
2021-01-07用人單位通過怎樣的程序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
2020-11-16家用車擅改運營,保險公司是否能拒賠
2020-12-21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1-03-24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意外死亡沒有報警保險可以理賠嗎
2020-12-28出車禍了保險公司多久賠償傷者
2021-03-2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怎么辦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