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一)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p>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于違法行為。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非婚生子女在上戶口時,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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