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孩子兩年內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
我國《婚姻法》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一步闡明了撫養費的具體內容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范圍進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意見則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于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在父母進行離婚期間一定不要牽連孩子的利益,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沖突。同時在父母雙方在分割財產和撫養權期間更加理性判斷自己的長短處,盡量以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在婚姻法的規定下,撫養費主要包括孩子的生活費用、教育費以及相應的生活費等,父母雙方應當進行提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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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撫養費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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