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責任糾紛最高院判決原則是什么?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二、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隨著當今社會離婚率的不斷提高,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為一定的原因而選擇離婚,那么在離婚時一定要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在分配撫養權時一定要經過雙反的協商,如果雙方經過協商無法決定時,這時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經營未上市公司證券業務有什么責任
2020-12-11什么是訂金
2020-12-01消費者維權打官司有啥要注意的
2020-12-29自制名牌白酒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嗎
2021-03-12前夫未經授權代簽房屋租賃合同有沒有效
2021-03-03簡易程序和一般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區別
2021-02-05因為家庭冷暴力離婚法院會支持嗎
2021-02-08有錢買房卻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2021-02-10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29勞動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05壽險分類具體包括哪些
2020-12-21對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要如何處理
2021-02-28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2021-01-09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包括有哪些
2020-11-13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能否以未如實告知拒賠
2021-03-08跳槽去另一個公司保險基數怎么算
2020-12-20保險糾紛非訴和解案
2021-02-03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
2020-11-22被保險人死亡由誰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2021-02-26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的相關事項有哪些
2020-12-22